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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户能私自调剂卷烟吗 如何定性处罚?

来源: 中国烟草网 手机版

     【案例】卷烟零售户温某订了 4 条玉溪卷烟,由于他的店面位于繁华街道,没过两天这 4 条玉溪就卖光了。同为卷烟零售户的贾某是温某的好朋友,贾某订了 3 条玉溪,但由于他的店面所处位置较偏僻,几个星期过去了,贾某一包玉溪都没有卖出去。温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便主动提出让贾某把这 3 条玉溪拿到自己店里卖掉,然后按进货价付给贾某烟钱。贾某对此十分感谢,并把烟给了温某。

       温某认为,卷烟零售户之间是可以私自调剂卷烟的。因为二人的烟都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尽管温某的 3 条玉溪是从贾某处调剂过来的,但毕竟都是当地烟草公司的货,不能算渠道外进货。再说,这边不够卖,那边卖不掉,卷烟零售户之间调剂卷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不会扰乱市场秩序。

       那么,温某调剂卷烟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

      【点评】卷烟零售户不能私自调剂卷烟,温某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首先,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均受到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卷烟调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由此可知,“所进卷烟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货”不等于就是“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此,只要温某销售的卷烟不是其自身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就违反了该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卷烟零售户之间不能私自调剂卷烟,否则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这是要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