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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将被刑拘 烟草经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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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熊某坤(男,38岁,岳阳县长湖乡人)、黄某(男,43岁,汨罗市桃林寺镇人)。

当日晚,治安大队联合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通过蹲点守候,在荣家湾镇将熊某坤、黄某成功抓获,当场查获价值87000余元的各种品牌香烟440条。经审讯,自2018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熊某坤、黄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单位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香烟,通过小车运至长沙进行出售,从中非法获利,赚取差价。

目前,犯罪嫌疑人熊某坤、黄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关于违法行为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警方提醒:

自2015年10月份起寄递物流活动实行100%实名制、寄递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邮件快递100%通过X光机安检制度。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强力推动寄递物流行业“三个100%”制度的落实,大力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同时对掌握的非法寄递物品和线索,严格落实物品溯源、责任倒查、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依法销售烟草,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售卖烟草专卖品,通过微信、QQ、陌陌等信息网络购买卷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互联网上买与卖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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