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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真烟牟利属于违法 依据情节需判刑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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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暂停营业期间,为了牟利,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它处收购香烟,然后转卖给他人,不料钱未赚到就被查获。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长汀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

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的被告人邱某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处于暂停营业状态,暂停时间起止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但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中华(软)590元每条、大前门(短支)160元每条、牡丹(软)120元每条、黄金叶(乐途)122元每条、黄鹤楼(软蓝)165元每条的价格从

江西省新余市的新余火车站、新余站前西路等地沿街店铺收购香烟共计368条,收购价值合计110665元。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邱某将上述香烟包装成三箱,并委托童某载至新余市仙女湖高速入口,再交由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开往福建省石狮市的大客车,欲将香烟运载至福建省晋江市转卖给“林总”(身份待查)。

当日,大客车经过闽赣收费站时,被在此执行检查的长汀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清点:三个纸箱内有中华(软)124条、大前门(短支)74条、牡丹(软)10条、黄金叶(乐途)45条、黄鹤楼(软蓝)115条。经鉴别和认定:涉案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总价值129570元。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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