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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上市最新消息 申菱环境什么时候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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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网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58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菱环境”)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367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212家企业。加上科创板,截至目前,今年一共过会579家企业。

申菱环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张铁、何新苗。这是中信建投今年保荐成功的第31单IPO项目。

此前,1月9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2日,中信建投保荐的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9日,中信建投保荐的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16日,中信建投保荐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9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30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8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11日,中信建投保荐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3日,中信建投保荐的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5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6日,中信建投保荐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3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8日,中信建投保荐的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6日,中信建投保荐的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20日,中信建投保荐的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27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9日,中信建投保荐的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29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2日,中信建投保荐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3日,中信建投保荐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30日,中信建投保荐的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5日,中信建投保荐的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9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30日,中信建投保荐的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2月10日,中信建投保荐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2月23日,中信建投保荐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申菱环境上市最新消息 申菱环境什么时候上市

申菱环境系一家以人工环境调节、污染治理、能源利用为服务方向,致力于为数据服务产业环境、工业工艺产研环境、专业特种应用环境、公共建筑室内环境等应用场景提供人工环境调控整体解决方案的现代化企业。公司主营业务围绕专用性空调为代表的空气环境调节设备开展,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工程安装、运营维护于一体。

申菱环境的控股股东为崔颖琦。崔颖琦及其女儿崔梓华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崔梓华为众承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崔颖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08.00万股,占比30.60%,并通过持有申菱投资51%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6.00万股,占比10.20%,崔颖琦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0.80%股份,合计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50.60%。崔梓华作为众承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众承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64.40万股,占比2.58%,拥有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12.90%。因此,崔颖琦及其女儿崔梓华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43.38%股份,合计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63.50%。

崔玮贤、崔宝瑜系崔颖琦先生之子女,崔玮贤为众贤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崔玮贤、崔宝瑜、众贤投资及众承投资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崔玮贤作为众贤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众贤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86.02万股,占比2.70%,拥有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7.10%;崔宝瑜作为众承投资的有限合伙人,通过众承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6.00万股,占比1.20%。因此,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44.00万股,占比60.80%,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70.60%。

申菱环境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001.00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申菱环境拟募集资金6.50亿元,其中,5.00亿元用于专业特种环境系统研发制造基地项目;1.5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函证回函不符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未对售后服务费确认预计负债,而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应收账款函证存在回函不符的情形。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其原因及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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