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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户自行停业 公告3月烟草局按规定收回零售许可证

来源: 东方烟草网 手机版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管理,所以无论是想要从事卷烟生产、运输以及销售的企业组织,还是个人都必须先向当地烟草局提交批发零售申请,只有等申请通过后才具有经营卷烟的资格。但如果是已经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的零售商,由于某种原因不再从事卷烟销售了,那么是否自行关门歇业就可以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今年6月,某县卷烟零售户刘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刚刚从省外回来的刘先生,就被当地烟草局依法收回了烟草专卖零售证。原来早在去年2月,刘某因为前往省外做生意,而自行把烟店关张了,并未向当地烟草局递交停业申请。期间,烟草局多次发布公告,要求刘某补办相关手续。于是在刘某返乡的第一时间,烟草局便依法收回了刘某的烟草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证管理办法

案例分析

       由于烟草零售户刘某未向当地烟草局递交停业申请,且在公告发布期限内仍未前往烟草局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五十、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烟草专卖局收回刘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做法,可以说是合法有效的。

《烟草专卖证管理办法》摘录

       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即当地烟草局)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需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凡已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而不办理相关停业手续的,在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的,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