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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卷烟转手加价倒卖 男子被判非法经营罪

来源: 山西法制报 手机版
       为买到便宜的卷烟,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张某某,张某某又从曹某某那里以每条 46.7 元价格购进 35 箱卷烟,转手加价卖给了陈某某。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17年2月,陈某某打电话联系张某某,让张某某帮其联系便宜的卷烟。2 月 14 日,张某某通过王某某联系到运城市盐湖区卷烟营销部的曹某某,以每条46.7元价格购进 35 箱(每箱 50 条)猴王(金)卷烟,随即以每条 47.2 元的价格全部转卖给陈某某,并将该批卷烟送到陈某某所在的世纪花园楼下,陈某某当场支付张某某现金2万元,剩余货款待卷烟销售出去后二人再结算。永济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当即在陈某某家中、地下室、停放在楼下的车内,将 35 箱卷烟查获。另查明,2017 年 2 月 21 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刚刚购买下卷烟还没有销售即被查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可以查清购买价格的按购买价格计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是以47.2元/条价格购进,故应按此价格认定,即 82600 元(47.2 元/条×50 条×35 箱)。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没有取得经过国家批准的烟草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予以经营的,超越了获得的行政许可范围,属于无证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