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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控烟执法有效性:应坚持以公共场所控烟执法为重点

来源: 中国烟草网 手机版

        为履行控烟国际要求,2007年我国组成了由八部委组成的《公约》履约工作部际领导小组,并采取了一系列控烟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有关控烟规定多是出现在某些法律、法规、规章的个别条款中。地方立法的步伐则明显快于中央立法,目前,多数省会城市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然而,眼下我国的控烟效果仍然微弱,吸烟率居高不下,却是不争的事实。

坚持将公共场所作为控烟执法重点

        目前我国立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较为含糊:一是公共场所的范围覆盖不全面。2011年3月,卫生部修订并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自5月1日起,在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这表明了中央控烟的决心,但对于室内公共场所的概念、范围并未有明确规定,作为中央层面控烟法规,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得依靠地方政府的控烟能动性。

        二是设置吸烟区不合理。《公约》第四条规定要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前述规定,实际上是将公共场所分为室内公共场所绝对禁烟,鼓励室外公共场所适时禁烟。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区的问题。地方在立法时,考虑到公共场所禁烟的现实困难,普遍规定公共场所可以设立吸烟区,同时,在设置吸烟区域时,欠缺设置要求以及设置要求执行不严格的问题普遍存在,大大削弱了立法的设计初衷。例如2009年11月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条例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关于室外设置吸烟区的问题。《公约》鼓励适时对室外公共场所开放吸烟区和非吸烟区。2011年卫生部修订的实施细则中,对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没有作具体说明。同时,我国的地方立法对室外禁烟未给予高度重视,立法中尚无室外划定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的规定。

        坚持室内禁烟,逐步扩大禁烟区域,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目前,我国的地方性立法普遍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吸烟,因此,我国应严格执行《公约》的规定,在相关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烟草。同时,要取消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的不合理规定,全面禁止烟雾对人的损害。室外公共场所应逐步设置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公约》建议在室外公共场所逐步实行禁烟。据此,我国应在开展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同时,进行立法创新逐步开展室外禁烟。室外公共场所禁烟的关键是有效设置室外的吸烟区域及非吸烟区域。例如,澳大利亚对室外限制吸烟公共场所禁烟区(室)的设置及所占公共场所的比例就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