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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烟草零售许可证有什么风险 非法转让会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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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个别零售户的实际经营者与零售许可证上的负责人不一致。询问时,实际经营人都称自己是店主的亲戚或者经店主雇佣的店员,但执法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并与周边零售户核实,发现这些店的店主也就是许可证上的负责人长期不在店内,店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上已经被非法转让。那么,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呢?

一、相关法律链接

《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能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非法转让证件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能再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受让人使用风险

受让人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是不是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这种行为属于无证经营也是违法的。构成无证经营行为,要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非法经营总额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款。

另外,非法转让,房屋租赁合同、订烟资金扣款账户等未及时变更,受让人继续使用原许可证经营,将订烟资金存入原持证人关联扣款账户,受让人存在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随着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避免因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建议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业主能够主动到属地烟草专卖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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