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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行版)

来源: 中国烟草网 手机版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遵循“有利于市场稳定、有利于便民消费、有利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确定区域内(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各类型卷烟零售业态的分布比例进行结构性调控,按照区域内各零售业态饱和区、正常区、发展区的设置原则,采用针对性布局策略,规范和引导区域内卷烟零售业态发展。

第五条 正常区(值)以辖区内各业态持证户数占辖区持证总数的当前比值,作为零售点布局基本划分标准(下称基准值),同时结合业态发展趋势、区域功能定位、区域市场管理等对基准值作相应调整予以确定。正常区内实施“稳定布局”策略,原则上退出一户持证零售点方予以新增一家零售点。

饱和区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某一类型业态持证户数量在达到或者高于正常区(值),达到饱和状态的区间。饱和区内实施“保守布局”策略,原则上只退出不予新增零售点。

发展区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某一类型业态持证户数量低于正常区(值),呈现发展状态的区间。发展区内实施“扩张布局”策略,允许新增零售点。

第六条 正常区(值)计算公式:正常区(值)=该区域现有持证户数×(基准值+调整值)。

第七条 基准值为各类型业态在辖区内占持证户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各业态持证数/本区、县持证总数*100%。

第八条 调整值=区域业态发展趋势值+区域功能特性加成等。

第九条 区域业态发展趋势值是根据对当前周期许可额度发放及管理情况的分析,参照各业态持证户增减比确定。

计算方法为:[(本期发放数+意向申请数)-(本期退出数+意向退出数)]/业态所属区域持证户总数=持证户增减比。

意向申请户数=申请受理但未发放许可证的受理数量或下一周期拟申请增加的额度数。

意向退出户数=暂不经营(半年以上)等下一周期应注销的经营户数。

第十条 区域功能特性加成值是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调整值幅度,且其加成幅度不超过规定范围。

加成幅度的影响因素有:

一)中心城区的市级商业中心。(参考《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区域内有市级商业中心的,鼓励发展便利店、商场、娱乐服务类业态,适当设置食杂店、超市业态。

二)中心城区的区级商业中心。区域内有区级商业中心的,属于区重点发展区域的,鼓励设置便利店、商场、娱乐服务类业态,适当设置超市业态,适度调控食杂店业态。

三)中心城区的社区级商业中心。现代化,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型社区,具备完善的多功能配套设施的,鼓励设置食杂店、便利店,超市业态,适当调控商场、娱乐服务业态。

四)中心城区的居住小区、旧城街坊。区域以居民区、小马路、街坊商业为主的,鼓励设置食杂店、便利店业态,适度设置超市业态,适当调控商场、娱乐服务业态。

五)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域。如交通枢纽、机场、车站、码头。区域内有交通枢纽、场站码头的,鼓励设置便利店、商场业态,适当设置娱乐服务类、食杂店类、超市类业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区域内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鼓励设置便利店、商场、娱乐服务类业态,适当设置超市业态,适度调控食杂店业态。

六)郊区的新城商业。以满足新城居民购物、餐饮、娱乐和休闲等多元消费需求为宗旨,鼓励设置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网点,适度设置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菜场、生活服务业网点,限制设置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七)郊区的新市镇商业。按人口规模不同,新市镇分为5 万人口以下的一般镇和10 万人口左右的中心镇两个层次。5 万人口以下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中心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标准;10 万~15 万人的新市镇商业设施参照新城社区级商业设施配置。

第十一条 区域业态额定比例测算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分别为12月1日至5月31日,6月1日至11月30日,在测算周期内以当期测算的额定比例为准。

第十二条 各烟草专卖分局、浦东烟草专卖局应将区间设置完成后将百分比数值乘以区域持证数换算成实际户数,并连同加成值予以公示公告,同时形成方案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烟草专卖分局、浦东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业态分类的全程监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辖区业态结构控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五条 因继承、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市政动迁导致的经营场所变化,企业转制导致的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负责人变更等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注:1.2008年颁布的《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试行)》正式废止。

       2.本规划发布前已经受理的许可申请,仍执行2008版标准的相关要求。